1、关于不真实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界定。依据法律规定,不真实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真实诉讼罪所打击的是不具备合法诉讼权利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得不真实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的重点原则上是致使案件初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
2、关于不真实诉讼罪“捏造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真实诉讼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别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不真实诉讼罪中的“捏造”,应当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与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是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
3、关于不真实诉讼罪适用的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讲解》第七条规定:“对于2015年十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依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依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推行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别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依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